重庆市村(社区)依法出具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要求提供证明单位 | 证明用途 | 相关依据 | 证明方式 |
1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理变更事项证明 | 农业部门 | 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 | 农村土地发包人签署意见 |
2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 |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证明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申请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用地范围申请住宅建设。 |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 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
3 | 国内公民办理收养证明 | 民政部门 | 在办理国内公民收养登记中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十六项。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4 | 办理不动产登记、公证、税务业务的亲属关系证明、监护关系证明 | 司法部门 税务部门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用于当事人继承遗产、委托让人买卖房屋、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出国旅游探亲留学等公证事项,以及办理未成年人不动产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附件第1项例外规定; 《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函〔2021〕242号)。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
5 | 婚姻登记档案丢失的婚姻状况证明 | 民政部门 | 用于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时,出具婚姻情况证明。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附件第8项例外规定。 | 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 |